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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岭区检察院不回避有何妨?
中广网    2008-12-11
作者:孟永辉
    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

     起初,我想连古人都知道"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这样浅显的道理,怎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竟敢毫不回避的派人进京抓央视记者李某?甚至出示的还是一张上级指定管辖函的"复印件",这是不是有失严谨?!

    继而还想:检察院因为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基本上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禁区",既是有也是了了无几!如今,有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院与央视记者之间这件事,今后还有谁敢去检察院进行舆论监督哩?笔者是不敢去了……

    说句实话,在这件事上起初我还真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捏过一把汗:心想暂且不论央视记者李某的采访动机纯不纯、受贿!没受贿?用"高检网站"头条消息中的话讲"现在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话说回来,就是最终认定央视记者李受贿了,而她事先采访过你"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和检察长何书生",并且是负面报道,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甚至说白了也为了堵堵大家的嘴,也得自觉回避回避才是!这是其一;

    其二、我还以为是"书生检察长"没有向上级检察部门如实汇报央视记者李某与本院有采访的利害关系?或者汇报的不够清楚、甚至隐瞒了这样一个重要情节……甚至还天真的想劝"书生检察长"赶紧向上级部门说明一下,再别让上级部门背黑锅、挨众骂,否则就有"欺上瞒下"之嫌,或者说从此落个"惹上级烦",咱想政治上进步就比较困难了……

    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仪。而事实证明,我这也是有点儿"替故人担忧了":。最高检察院的网站在头条位置用大号红体字刊登了这样一条消息,其标题是:"央视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最高检指定太原管辖",其内容也已经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正义网北京12月9日电,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获悉,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今天"正义网"评论员的文章让笔者更是解除了原有的担忧和疑虑,文章指出: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却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了机关的回避。所以不合法之说就无从谈起。哪怕是如网上传闻所言,杏花岭检察院的检察长曾受到过该记者的负面采访,那么充其量只应是检察长(作为个人)的回避,而不应该是检察院(作为机关)的回避。否则,如果目前在"双规"中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某领导日后如果要进入司法程序开庭审理的话,岂不是全国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受理了?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本案的办案人员(去拘捕李记者的人员)并无需要回避的事由。" 

    文章还强调:"再者,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杏花岭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哪怕从社会影响等方面考虑,如果由杏花岭检察院办理确有不便或容易给人以不公正的猜疑,而需要另行指定其他检察院办理的话,那么也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这样的决定。"

唐朝李世民曾感悟道: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见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既然古人还讲了"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相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央视记者李敏因受贿被抓"一事已经从各种渠道听到了民声,也体察到了民义,继而也会正视民义:该回避时一定会让杏花岭检察院回避的是吧?

    "过于草率的话"笔者不敢说也不能说,否则落个"有意对群众舆论进行误导",或者说"干扰司法公正"就严重了(加引号语引自"正义网"评论)。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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